一、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
(一)巡察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,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。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,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。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,副组长由党委专职副书记、纪委书记担任,成员由党委办公室、党委组织部、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组成。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。
(二)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:
1.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、决定以及上级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。
2.研究学校巡察机构设置、人员配备、制度安排等。
3.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、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。
4.听取巡察工作汇报。
5.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,分类处置,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。
6.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。
7.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。
8.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二、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
(一)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巡察办”)作为党委工作机构,为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,设在校纪委,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巡察办的日常工作。
(二)巡察办的主要职责:
1.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,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。
2.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,统筹、协调、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。
3.督办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。
4.承担政策研究、制度建设等工作,并根据工作计划,制订详细的阶段性巡察方案。
5.汇总、整理、分析巡察工作情况。
6.对巡察人员进行培训、考核、监督和管理,并为巡察组提供工作服务保障。
7.根据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指示,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,并督促落实。
8.完成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。